两大福利:
《商业养老金融监管政策合辑》、《商业养老金融月度资讯合辑》
刚刚结束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
作为第三支柱核心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在二十大闭幕后明显加快了推出节奏。
2022年11月4日,五大部委一口气连续推出三部与个人养老金有关的重磅文件。分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文的《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的《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再加上证监会之前发布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银保监会在10月初发布的《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至此,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衍生的各类关于个人养老金的重要文件已经全部落地,其中《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和《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已经是正式发文,其他三个文件仍然在征求意见稿阶段。
本次三个文件,《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基本上是对国办文件的一些细节扩充,明确具体操作要求和方法,《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税收政策在9月末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予以明确。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新增信息点较多。作为个人养老金场景生态最为丰富的商业银行,文件凸显了其在个人养老金业务体系中的核心角色定位。从监管角度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等提出具体要求。另外,针对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整体来说,对于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的入围门槛要求并不高,也没有硬性标准。文件对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立方式亦非常灵活,除了个人开立外,还允许委托开立、单位开立。字里行间,能够体会到监管部门对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支持力度相当大,对于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的展业空间予以了充分支持。
明日将对《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细化解读,欢迎关注。
近年来,关于商业养老金融领域的监管政策频繁发布。为了方便同业交流,特梳理了2018年至2022年以来与商业养老金融有关的金融领域监管政策,更新至2022年11月4日,以便相关领域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从业人员学习、搜索、查询所用,需要者可以自取。
未来,将不定期持续更新相关合辑版本并及时发布。欢迎关注!本着公益原则,该资料免费发布,仅可用于学习、交流所用。不得用于商用谋利,若发现,将保留采取法律追究及其它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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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我们制定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 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六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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